“差评”应合理 “差评权”当保护
| 2025-03-19 10:11:10??来源:广西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观点集萃 事件:据《工人日报》报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披露了一起由差评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案例。张某在免费保养服务中,因修理厂操作失误产生额外费用,双方因费用问题发生争执。张某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批评修理厂,修理厂认为名誉受损并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汽修厂全部诉讼请求。 微评:当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时,消费者给商家打出差评是理所当然的行为,这既表达了他们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不满,也是对商家的一种提醒,敦促其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却往往不敢轻易给出差评,生怕因此遭到商家的报复。不可否认,消费者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笔者以为,只要消费者的主观评价未偏离一般人的认知合理范围,不是基于主观恶意,商家就应当学会理性对待,做好自我反思。(职员 魏芳) 微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在此案中,被告张某对涉事汽修厂的评价,基于客观事实基础之上,并不能算损害了商家的名誉权。此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消费者的“评价权”。(职员 戴先任) 微评:数字时代的评价体系不该是非黑即白的战场,而应成为推动服务升级的镜子。同时,评价体系的公信力不能仅靠单方自律,更需要买卖双方的双向守护。当消费者能放心说出真实体验,当商家能将差评转化为改进动力,当法律能精准识别恶意中伤与正当批评,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经得起考验的市场信誉体系。(职员 王志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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